夫妻共同的房子,签订征收协议,必须要双方一致同意!

案情简介

本案例来自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行终769号基本案情:

张某与孙某为夫妻关系,现居住于xxx县某小区,二人共同共有位于4号楼的楼房一处即涉案房屋,2018年6月份被征收时,二人未在涉案被征收房屋内居住。当地行政机关为实施公园周边棚改项目,涉案房屋被依法征收。县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征收实施单位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2018年6月9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征收公告,2018年6月22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之一孙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份,但孙某在该协议上备注了“对评估报告持保留意见”的字样,且该征收协议中无被征收房屋共同共有人即本案女方张某的签字或捺印。

后张某认为上述行政机关和其丈夫孙某签订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及孙某对涉案房屋的权利经依法登记已经发生效力,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同等的物权,均有同等决定涉案房屋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的权利。

现涉案房屋被征收,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仅与涉案房屋权利人之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要求另一共有权人张某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行政机关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出了认可或追认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张某不产生效力,进而撤销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无不当。

律师解读

房屋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任何一方处分房屋时,都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因为这属于对共有物进行重大处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那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虽然是行政协议,但对于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既要适用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也要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认定合同效力的规定,必须取得双方共有人的同意。


转自:蓬莱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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