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过于2020年4月27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焊工,公司为杨过缴纳了工伤保险。杨过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过与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予以保护。杨过因患职业病,2021年10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21年11月29日确认达到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捌级,故本院认定杨过与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杨过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的费用由公司负担。据此,杨某相关主张以法院认定核算为准。公司上诉称:依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我公司已支付相关赔偿款。劳动关系解除后的费用,我公司无再次支付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来源:劳动小便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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