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马路碰撞电动车后逃逸被定交通肇事罪…

事 实 新 闻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事故中横穿马路的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法院查明,向某搭乘工友的车辆前往某工业园区施工,下车在园区门口岗亭完成登记后转身步入非机动车道,与路过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熊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肩胛骨骨折、左肩关节盂骨折,并最终切除了破裂脾脏。经鉴定,熊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向某与熊某达成和解协议,向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15万元。平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横过道路,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遂根据事实情况与被告人向某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知识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来源:法律实务读库

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

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鼎通律师,电话:15546200777/0451-82101777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383号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

12-07

2022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分析

Case Study

法律咨询

Legal Ad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