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丨挑衅、手持水管石块攻击民警,罗城三名男子暴力袭警被判刑

本期导读


      2021年12月16日上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林、李某均、陈某勇犯袭警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林、李某均、陈某勇等人因工程款纠纷,将工程方的车辆扣押。当天21时许,工程方的人员报警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到现场处置。


      民警对黄某林、李某均、陈某勇等人进行了长时间的法治教育和劝说,但黄某林、李某均、陈某勇等人坚持扣押工程方的车辆。


      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民警指挥被扣押的车辆倒车离开现场,并警告黄某林、李某均、陈某勇等人退让,否则将依法使用警械。

      在车辆倒车的过程中,黄某林等人无视民警的警告,推搡、挑衅民警,民警遂依法使用催泪喷射剂朝黄某林、李某均、陈某勇等人喷射。


      李某均即持水管攻击民警,致一名民警颌部受伤。陈某勇等人则冲向民警并捡拾地上的石块砸向民警。民警朝天鸣枪后事态才得以平息。


      经鉴定,民警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宣判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林、李某均、陈某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构成袭警罪。


      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林组织实施扣押车辆行为,在民警发出警告后带头挑衅民警;李某均持水管攻击民警,致一名民警轻微伤;陈某勇追击民警并捡拾石块砸向民警。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陈某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某林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均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勇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  

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

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切莫因一时冲动袭警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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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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