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2021年12月16日上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林、李某均、陈某勇犯袭警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林、李某均、陈某勇等人因工程款纠纷,将工程方的车辆扣押。当天21时许,工程方的人员报警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到现场处置。
民警对黄某林、李某均、陈某勇等人进行了长时间的法治教育和劝说,但黄某林、李某均、陈某勇等人坚持扣押工程方的车辆。
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民警指挥被扣押的车辆倒车离开现场,并警告黄某林、李某均、陈某勇等人退让,否则将依法使用警械。
在车辆倒车的过程中,黄某林等人无视民警的警告,推搡、挑衅民警,民警遂依法使用催泪喷射剂朝黄某林、李某均、陈某勇等人喷射。
李某均即持水管攻击民警,致一名民警颌部受伤。陈某勇等人则冲向民警并捡拾地上的石块砸向民警。民警朝天鸣枪后事态才得以平息。
经鉴定,民警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宣判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林、李某均、陈某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构成袭警罪。
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林组织实施扣押车辆行为,在民警发出警告后带头挑衅民警;李某均持水管攻击民警,致一名民警轻微伤;陈某勇追击民警并捡拾石块砸向民警。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陈某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某林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均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勇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
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
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切莫因一时冲动袭警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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