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四条
法律条文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 读

1.本条是关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取得相应资质后,对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的规定。

2.《2004年解释》采纳了合同效力可以补正的观点。理由是:(1)合同效力的补正有充分的理论基础。无效合同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因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需要经过裁判认定,合同当然无效。一种是合同虽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但未规定合同无效,此类合同在签订后,在法院作出认定之前成立但不生效,并非不能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来促使合同有效。(2)合同的效力补正已经被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所吸收,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2004年解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判实践并考虑到法律规定的原则,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规定了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发包人一承包人超额资质等级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2004年解释》第五条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保证交易安全等积极作用,符合《民法典》有利溯及既往的精神。在本次司法解释清理过程中,仍保留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仅做了文字修改,在“不予支持”前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表述,使条文表述更加准确。

3.规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取得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前的理由是,在工程竣工前取得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表明其已经具备对承揽工程进行建设的施工能力,此种情况认定合同有效,与《建筑法》通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来达到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并不矛盾。如果把补正时间确定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可能在工程竣工后很长时间当事人都未提起诉讼。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的复杂性,法院审理时间较长。因此,在起诉或一审诉讼期间取得资质等级已不能客观反映建筑施工企业在竣工工程施工期间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与竣工工程的建设缺乏技术上的关联,对已经竣工工程的质量没有任何保证,以此时取得的资质来认定合同效力,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4.建设工程竣工,一般指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将工程竣工的相关资质提交给发包人,监理公司对承包人工程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将建设工程交付给发包人。若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出于将工程作为发包人支付款项的抵押或者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考虑,没有将已经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交付给发包人,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实际已经竣工的,可以认定工程竣工的事实,依据竣工的事实的对竣工时间作出认定。

5.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是工程竣工之后,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工程的时间。

6.对于因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未施工完毕,一般应以承包人停止建设,将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之时,承包人是否取得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事实基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11-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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