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三条

法律条文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1.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规定。


2.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复性详细规划,前者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用以控制建设单位用地性质、使用强调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后者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通过对建设用地的事先控制,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性质、开发强度是否符合城市规划,从方向上做出评估,即建筑用地需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为了保证建设项目整体上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是对建设项目的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工程规划许可的前提,没有得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可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也不能突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范围。


4.实践中,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阶段包括:规划许可审批、土地批准审批、“大循环“审批(包括消防、卫生、人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施工图审批、缴纳建设项目相关费用、施工许可审批(含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等项目的审批)。


5.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与集体所有土地制度,土地属于最基本、最稀缺的物质资源。建设用地规划与建设工程规划直接关系到土地合理使用、科学利用及城乡整体布局,这与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是紧密相关的。因此,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认定为无效。


6.合同效力的补正时间确定为起诉前,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可能涉及质量、工期、价款等争议,审限较长,如将效力补正时间点确定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会导致案涉合同效力在法庭审理期限内存在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和诉讼权利义务的刑事,从公平、便于案件审理和法律价值判断角度,将效力补正时间确定为起诉前,便于当事人在启动诉讼时判断相应风险和确定如何主张负担相应的义务。


7.对于发包人恶意反悔获利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不予支持发包人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并对因发包人迟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条件成就,发包人故意不办理的情形。
证明具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条件可以到相关规划审批部门取证,要证明发包人主观上存在故意证明难度较大,需要审判人员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进行分析。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效的施工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1)无特殊情况(如建筑物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拆除、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应当优先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


(2)若建筑物在建造过程或竣工后被行政机关依法拆除的,适用缔约过失原则,由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赔偿。发包人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义务,对施工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应当承担全部或较大的责任。


5.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当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要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

11-25

2021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分析

Case Study

法律咨询

Legal Ad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