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二条
法律条文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1.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及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


(1)工程范围。承包人具体施工的工程范围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合同等文件确定,该范围决定了承包人施工的边界。工程范围直接决定了施工人获得利润的多寡。需要注意的是,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甚至签证等变更工程范围的,不应当认定为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建设工期。建设工期是施工人完成工程的时间或者期限。竞标人以不合理工期投标实属不正当竞争的表现。竞标人在投保文件中确定的总竣工日期是决定是否中标的关键因素。


(3)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收取工程价款是承包人最主要的权利。工程价款,对施工人而言,对建设人而言,称工程造价。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发包的建设工程,计价方式无非固定价与可调价两种。即使是固定价,无论是单价固定还是总价固定合同,当事人仍然会在合同约定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如何在两方当事人之间分配。


(4)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关系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其他排除其他投保人中标的可能或提供其他按投标人中标条件的内容,都构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实质性内容”。


3.中标合同可被称为白合同,另行订立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可被称为黑合同。不能简单以当事人在招标投标之前签订过具有施工合同实质要件的意向书、补充协议、承诺书、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就否定中标合同的效力。中标合同是否无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导致招标投标无效的情形。白合同有效是认定黑合同无效的前提。白合同有效是指招标投标程序合法且中标有效。


4.本条只是明确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与中标合同有关,与是否备案无关。根据2018年9月28日公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强制备案制度正式取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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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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