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一条
法律条文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解读

1.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违反建筑市场主体准入、未依法招标、中标无效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情形应认定无效的规定。


2.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以下两类:


(1)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规范;


(2)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


3.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概念调整为“建筑业企业资质”,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保持一致。将“非法转包”概念改为“转包”,与建筑市场实践保持一致,进一步表明转包在行为上的违法性。


4.建筑企业资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的总和。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别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建筑法》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目的在于严格建筑施工市场的准入条件,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任何对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要求的放宽,都会给建筑工程质量带来隐患,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相抵触。


5.本条规定的“承包人”,是指具体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6.所谓的“实际”施工人,必须以“名义”施工人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将借用资质订立施工合同、转包以及违法分包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三类主体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更加符合规范内部统一性的要求。


7.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8.中标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合法分包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和《建筑法》均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在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并且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的情况下,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0.违法分包的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11.转包是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是对合同信赖关系和稳定性的严重破坏,是缺乏诚信的表现。实践中,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以后利润已经得到实现,往往放弃对工程进行任何管理,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12.转包的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13.转包与挂靠行为的区分:


(1)转包行为通常发生在转包人取得承包权之后,而挂靠一般是在被挂靠人订立合同之前或同时就形成借用资质的意思表示。


(2)转包可能是将工程整体转包,也可能是肢解后另行分包,而挂靠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包整体的工程。


(3)挂靠人借用资质承接到工程后还可能发生转包情形,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后却不具有再挂靠的基础。


(4)挂靠施工对外表现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转包对外表现为自身与相对人的关系。


(5)转包行为无效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效力,而挂靠施工的行为通常直接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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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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